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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应该怎么认定

作者:邓仙  更新时间 : 2021-04-22  浏览量:569

案例:

A与B系姐弟。B于2015年7月4日订立遗嘱一份,内容为:B死后全部财产由A继承。该遗嘱由B口述、A的丈夫C协助录入电脑并打印,B签字并注明日期,且当天晚上由照顾B的两位护工签名。

2021年1月30日,B去世。2021年2月9日,A起诉至法院,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B的全部遗产,理由为该遗嘱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B的继承人D则认为该打印遗嘱无效,应按照法定继承对B的遗产进行处理。


判决结果: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15条,民法典施行前,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,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,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,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。可见,对于在《民法典》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,应按照《民法典》的新规定予以审查。

本案中,B的遗嘱形式为打印遗嘱,现B的继承人在《民法典》实施之后就该打印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,按照上述法律规定,应按照《民法典》的规定对该遗嘱效力进行审查。因B的遗嘱打印人C与继承人A有利害关系,系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,且遗嘱另两位见证人均未对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见证。故B订立的遗嘱不符合《民法典》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,属于无效遗嘱。最终法院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,B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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